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辽阳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选任、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提高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的水平,根据《辽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社会各领域的广泛代表性。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政治立场坚定,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应急管理相关专业具备较高的科研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或者长期担任专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职务,现已离任或担任非领导职务,且具有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践经验、决策支持及技术咨询能力;或者在应急管理相关学术机构担任一定职务。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团结同志,公正办事,坚持原则,工作高效,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专业领域以及相应专家人员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经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专家组成员颁发聘任证书。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专家组成员自动离职,或者重新办理聘任手续。对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照有关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