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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二)点式建筑为南(东)侧面宽的0.5倍。
  第四十九条 先期建设的建筑物按上述规定征地或动迁,后期建设的建筑物与前期建设的建筑物相邻部分,按采光间距要求征地或动迁余下地部分。同时建设时相邻建筑物之间按影响线要求,余下或重叠部分由双方建设均摊。
  第五十条 影响线与土地使用权界限无关,不论先后建设,其地籍界限由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第五十一条 邻街建筑影响线涉及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18米(含18米)以上另一侧房屋,指学校、大棚、幼儿园、活动室、医院或耕地时,按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动迁或征地,其他情况不予考虑。
  影响线未到规划路中收线时,动迁或征地应至规划道中心线;影响线涉及道路另一侧库房和生产车间时可动迁至另一侧规划道路红线。
  第五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划定政策性影响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临时建设用地逾期不退回,或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需要应退回而拒不退回的;
  (三)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用地的。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监察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处罚。市规划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拆除,拒绝拆除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五十五条 妨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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