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房屋在学校教室、幼儿园活动室、医院病房及蔬菜大棚的东、南、西侧时,房屋长边与该建筑物的长边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物檐高2倍。点式房屋与该建筑物长边的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物面宽的1.6倍。其他情况按第三十九条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二)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吨,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吨的燃煤锅炉房与新建住宅的间距应不小于20米,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与新建住宅的间距应不小于24米,燃油、燃气锅炉房与新建住宅的间距应不小于12米,非住宅建筑与各类锅炉房的间距应符合消防规定。
(三)住宅与公共旱厕的间距应不小于15米,与公共水厕间距应不小于8米,对有交通和敷设管线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新建房屋绿地的间距:
(一)绿地与房屋墙脚间距为1.5米;
(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为1米。
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路,路面宽5至8米;
(二)组团路,路面宽3至5米;
(三)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得小于3米。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檐高系指室外设计地坪距建筑檐口顶面的垂直高度。水箱间、设备间等个别突出部位,不计高度。建筑物的东、南、西各方向均视为采光方向。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临一、二、三级道路两侧时,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7米、5米、4米,文圣路(南郊街以南)退让规划道路红线9米,繁荣路和振兴路(市政道路管理界限以外)退让规划线14米。居住区绿地率指标不得小于30%。
第四十六条 旧区改造的拆迁范围和新区开发的征地范围实行同一标准,动迁线与征地线可统称为影响线。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北(西)侧的影响线:
(一)条式建筑长边为该建筑檐高的1.4至1.6倍;
(二)条式建筑短边为12米,点式建筑为面宽的1.2倍;
(三)平房为5米。
第四十八条 建筑物南(东)侧的影响线:
(一)条式建筑长边为该建筑檐高的0.5倍,短边为6米,平房的长边为5米,短边为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