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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五条 长大铁路以东、建材路以西、北哨街以南、南郊街以北范围内,不得新建设3层以下住宅。控制私人住宅翻建。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私人有照住宅应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原面积翻建,不得改变结构,不得扩大面积。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
  第三十七条 市规划监察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负责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规划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我市城市规划建筑间距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规划。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审批。
  建筑间距从主墙面算起,阳台挑出部分,不得超过主墙面的1.3米。
  第三十九条 住宅的建筑间距标准为:
  (一)新区开发多层式住宅呈现行列布置时,建筑长边与长边间距应不小于南侧(长边方向大于北东、北西45度)或东侧(长边方向小于北东、北西45度)建筑物檐高的1.6倍;旧区改造或零星插建为其建筑檐高的1.4倍;平房长边与长边、长边与短边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短边与短边在双主同意后可以相连,需要留有间距的至少要保证2米,需要留有消防通道和敷设管线的至少要保证6米;其他长边与短边间距应不小于12米;短边与短边间距应不少于4米。
  (二)点式住宅(高宽比大于1.2倍)与点式住宅间距,为点式建筑面宽的1.2倍。点式住宅与条式住宅间距,当点式住宅位于东、南、西侧时应不小于点式住宅面宽的1.2倍;当点式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不小于条式住宅檐高的1.4倍。
  第四十条 住宅与一般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库房的间距:
  (一)住宅与一般公共建筑的间距按第三十九条住宅与住宅间距执行。
  (二)住宅、公共建筑与库房、变电所及工业厂房间距应按有关技术规范审批。
  第四十一条 新建房屋与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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