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一)影响市容、交通、供电、通信、消防、教学、环境卫生或占用公共绿地的;
(二)压占地下管线或设施,影响其使用、养护、维修的;
(三)占用城市河堤护岸、排水沟渠,影响防洪排水的。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涵、管线或其他工程设施,应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市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征得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后,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抄送规划监察部门备查。
建设个人如需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予以设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施工,测绘部门不得予以放线。
第三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会同规划监察部门现场放线,预报工现场未按指定范围完成动迁工作和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放线。工程施工进行到正负零时,必须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监察部门共同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工程期满后必须无条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