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自两轨道中心线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的范围内禁止建设与铁路维修设施、环境绿化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各项工程,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应有市规划主管部门参加;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挤占城市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二)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三)在高压供电走廊禁建范围或水源保护区域内的;
(四)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或污染环境的;
(五)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或收发电讯通道的;
(六)损害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
(七)影响相邻建筑采光、消防通道的;
(八)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九)没有按规定履行规划审批程序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界限和性质不得改变。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原发证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申请用地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