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的一部分为市中心城区。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我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还应编制分区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设施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城市规划设计部门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
第八条 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除弓长岭区外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弓长岭区详细规划由弓长岭区人民政府在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提出规划方案,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灯塔市城区和首山、刘二堡、小屯、铧子、佟二堡、黄泥洼等中心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依次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及中心城区内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有关人士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灯塔市城区和首山、刘二堡、小屯、铧子、佟二堡、黄泥洼等中心镇总体规划,经所在县(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详细规划外,其余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重要的详细规划是指:
(一)国家机关、商业服务、单体项目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规划;
(二)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群及主要广场、主干道的沿街建筑群;
(三)火车站、城市出入口;
(四)风景名胜区、水资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各类开发9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