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07年12月11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二○○八年一月二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是:
(一)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的一部分(本辽高速公路以北12平方公里),共293.7平方公里;
(二)弓长岭区292.1平方公里;
其中,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的一部分为市中心城区。
二、第四条修改为:
城市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合理布局、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防止污染。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第八条修改为:
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灯塔市城区和首山、刘二堡、小屯、铧子、佟二堡、黄泥洼等中心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编制的总体规划草案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市规划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必备材料。
四、第九条修改为: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及中心城区内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