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的各项前期工作。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所在县市建立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档案,制定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完成审批手续,并已正式开工;三是按照年度计划,地方资金已落实。
(二十一)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管理和实施机构。为切实加强对自治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了自治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州住房保障工作。各县市也要按照高效率运作、高水平管理、高素质人员的要求,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做到机构落实、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二十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单位,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确保全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各县市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其它相关部门的责任,尽快完善本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政策措施,编制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建设部门要会同其他各有关部门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建档工作。财政部门要将住房保障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认真加以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普通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发改委要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审核廉租住房项目申报工作,做好建设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城市规划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要求,2007年底前做好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具体实施中,要优先安排规划审查,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的区域建设保障性住房。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动情况,为合理确定保障范围提供科学依据。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保障到位。
(二十三)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各县市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7号)精神,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认真落实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各级政府要对区域内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并安排资金做到届时完全回购,确保住房供给。承担保障性住房的房产企业要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今后,对不满足保障性住房的房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得批准规划建设。要继续加大市场监督力度,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住房价格的监督,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