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根据每平方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
2.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由政府全额补贴。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比例应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5%。市场平均租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其他急需救助家庭以及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
4.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审查保障对象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并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县市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配建比例原则上为住宅小区总套数的5%左右,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各级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州财政每年将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东三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三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四是财政困难的县市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五是廉租房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规范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目标。2009年底前,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应不低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总户数的70%;“十一五”期末,各县市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基本解决。
(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建设部门受理并会同民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保障对象,县市人民政府要与其签订购买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已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解危解困住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生产生活、交通便利等综合条件,减少居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