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四)明确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和目标要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全州所有县市要建立起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档案,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阜康市要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阜康市要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08年底前,全州所有县市要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9年底前,昌吉市、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县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10年底前,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划分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1.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县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划定。
2.低收入家庭原则上按照城市家庭总户数的10%比例(不含低保家庭)划定,具体人均收入标准要根据民政部门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县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界定标准为:无房户、危房户、简易住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家庭,其中危房鉴定以建设部危房鉴定标准(JGJ125-99)为标准达到C、D级标准的住房;简易住房是指设施不配套、近期需拆除重建的、达不到抗震要求的住房。
各县市要在综合考虑当地人均收入水平、人均住房水平、住房价格水平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明确界定城市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当中住房困难户的标准。对保障对象的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执行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及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积极开展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由县市人民政府对界定后的城市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户数、人数等基本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控制在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实行实物配租的,租金以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费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