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3月1日至3月15日)
1、市政府办网络管理科已于2月29日将国务院第492号令和豫政办〔2008〕21号文件转发给各单位,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
《条例》规定,抓紧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于3月31日前将本县(区)、本部门贯彻落实
《条例》实施方案以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室网络管理科(联系电话:6278192)。
2、3月20日前召开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安排布置此项工作。
3、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在4月15日前完成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及场所、设施的设置。
(二)编制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制定制度阶段(2008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在3月31日前完成本地、本部门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以及规章制度的编制、制订工作,并以电子文本的形式报市政府办网络管理科。
(三)督促检查阶段(20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
拟于4月15日前对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贯彻施行
《条例》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试运行阶段(2008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1、4月15日前,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以及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2、4月30日前,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并将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网络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