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原因:已被《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所代替)江西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赣府发〔1987〕7号 1987年2月10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按《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确定税额计算。
第三条 车辆计税吨位计算规定如下:
一、车辆净吨位尾数半吨(含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不足半吨的免算;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不及一吨的小型船一律按一吨计算。
三、拖船本身不能载货,没有净吨位,可按二个马力折合一个净吨位计税;被拖的货船,则按非机动船的吨位计税。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个人使用的车船,可向县(市)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可给予一年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单位使用的车船,由县(市)税务局审查,报地、市税务局审批,给予一年减税或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