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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关于发布《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江西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授予省税务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按《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确定税额计算。
  第三条 车辆计税吨位计算规定如下:
  一、车辆净吨位尾数半吨(含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不足半吨的免算;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不及一吨的小型船一律按一吨计算。
  三、拖船本身不能载货,没有净吨位,可按二个马力折合一个净吨位计税;被拖的货船,则按非机动船的吨位计税。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个人使用的车船,可向县(市)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可给予一年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单位使用的车船,由县(市)税务局审查,报地、市税务局审批,给予一年减税或免税照顾。
  三、在县(市)范围内一个行业使用的车船,需要给予减税、免税按机动载货车的税额减半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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