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老建扶贫到户回收的有偿发展资金;
(六)储金会资金在银行和信用社的存款利息,借款收取的管理费,投资经营的利润分成等增值资金;
(七)其它合法集资收入。
第十六条 储金会资金坚持以会员投交储金为主的原则,提倡丰年多储、灾年少储。
第十七条 储金会资金所有权实行以下原则:
(一)会员投交的储金归会员个人所有;
(二)老建扶贫到户回收的有偿发展资金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救灾款有偿部分扶助资金、乡村集体自愿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它资金归储金会集体所有;
(四)储金会增值资金除支付必要的管理人员劳务费、办公费外,剩余部分按各类资金比例分红。会员储金所得增值资金归会员个人所有,其余部分归储金会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储金会资金使用范围:
(一)帮助会员解决因灾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和其他临时性困难;
(二)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会员中的灾民、贫困户、残疾人发展生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抚对象;
(三)扶持救灾扶贫经济实体;
(四)在确保救灾扶贫的前提下,为帮助会员发展生产开展社会化服务,但不得用于兴办农、林、水、卫、教等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事业开支。
第十九条 储金会资金使用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会员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写明借款用途、金额、归还时间,储金会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批准。用于生活方面的借款,一般不得超过二百元,用于生产方面的借款,不得超过五百元。扶持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由储金会管理委员会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批准。
第二十条 储金会资金借出应当收取管理费,其费率应低于当地银行同类资金借贷利率标准。扶持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员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应如数偿还本金和缴纳管理费。因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按期偿还的,可以向储金会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一次延期还款手续,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对有偿还能力、逾期未还者,管理费应在原基础上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