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听取和审议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撤换或补选管理委员会成员;
(五)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是储金会的办事机构。其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直接选举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指派或撤换。管理委员会成员一般五至七人,由主任、副主任、会计、委员若干人组成。村干部被选为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兼职。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和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对不合适的会员代表或不称职的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五名以上正式会员联名建议,经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过半数通过,可罢免并补选。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救灾救济政策,宣传储金会的宗旨和意义,教育会员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合法资助;
(二)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有计划地扶持灾民、贫困户、残疾人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三)建立健全储金会管理制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做好资金筹集、管理、投放、回收工作;
(四)组织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决定的事项,办理储金会日常事务,定期向会员公布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储金会解散,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讨论决定,储金会主任要将债务清理和资产处理的报告呈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处理国家扶助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将老建扶贫到户回收的有偿发展资金纳入乡(镇)老区建设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储金会资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会员投交的储金;
(二)乡、村集体自愿补助的资金;
(三)国家救灾款中有偿用于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