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原因: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实际上已经失效)江西省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2号 1991年4月19日)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以下简称“储金会”),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救灾救济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储金会是在政府倡导、扶助下,村民通过资金借贷方式开展互救互助,共同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的民间合作性基层社会保障组织。
储金会一般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范围为单位建立,村民加入储金会以户主为代表,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三条 储金会坚持救灾扶贫宗旨,积极开展救灾备荒、扶贫助困,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储金会的工作应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储金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储金会接受民政、审计、财政和银行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储金会的正常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贪污其资财。
第七条 村民自愿提出申请,投交储金,经储金会管理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储金会会员。
村民申请退会,经储金会管理委员会同意,退还其储金。
第八条 储金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决定事项,必须经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第九条 五十名会员以下(含五十名)的储金会只设会员大会;五十名会员以上的储金会可以设立会员代表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占会员总数的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