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失效]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应当允许其撤回并由复议人员记录在卷。

  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由复议人员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准予撤回的,按前款规定办理;不准予撤回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而复议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复议机关决定停止审理,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说明停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限内。停止审理的原因一经消除,复议机关应当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四条 复议人员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写出复议案件审理报告,提交复议机构讨论。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人员可以先行调解。调解成立的,记录在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复议人员应当根据《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由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一并写入复议案件审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复议案件审理报告经复议机构讨论,形成复议意见,并由首席复议员组织草拟复议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复议机构讨论案件,由复议机构的负责人主持,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复议机构讨论复议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权发表意见,但无权表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