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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失效]


  第八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九条 复议机关应当指定一名首席复议员和二名复议员承担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审理时,应当配备记录人员,承担复议案件的记录工作。

  第十条 复议人员审理复议案件,必须认真审阅案卷的全部材料,做好阅卷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和委托调查三种方式。

  复议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证明,表明身份。复议人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对笔录有异议的,有权补正。

  书面调查,是由复议人员对需要调查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向被调查单位发函调查。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调查提纲的要求提供真实情况,并如期返回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认为实地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调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如期完成调查工作,及时将调查结果、材料、证据送交委托机关。

  第十二条 复议机关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取证据时,有关单位或公民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经济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明材料,复议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被申请人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证据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不提交的,复议机关可以采取法定的行政措施。

  第十四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影印件、副本;提交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照片。

  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中文译本。

  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可以依法实施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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