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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五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采用《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章 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办法主要包括: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质量技监局。

  (二)资格审查。市质量技监局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市质量技监局组织评审人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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