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7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日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加快建设上海“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和全面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发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
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市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根据全市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每年各不超过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