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海府办〔2007〕3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市委、市政府和各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但从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总体情况看,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体制、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应急工作的需要,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共安全形势虽然总体平稳、趋向好转,但复杂性、严峻性仍比较突出,一些公共安全事件还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
突发事件应对法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因此,应急管理工作不仅仅是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而且还担负着实现党和国家总体发展目标的重要职责。我市属热带海滨城市,由于受海洋气候影响,
除可发生海啸、台风等海洋灾害外,其他各类突发事件在我市都有可能发生,特别是地震、交通安全事故、小学生溺水等隐患多,预测预防和救援难度大,给我市的应急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是保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富裕的新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