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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我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3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我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5]8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残联《关于完善我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完善我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有效缓解我市患重大疾病城乡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进一步保障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完善我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重大疾病救助的病种范围

  符合《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大政发〔2002〕9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城乡特困居民,患有下列重大疾病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一)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 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 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四) 红斑狼疮;

  (五) 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的;

  (六) 急性传染期的各类肝炎、肺结核;

  (七) 精神分裂症、双向性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

  (八) 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二、实行医前、医后救助相结合

  (一)对符合以下情况的城乡特困居民,可以给予一次性医前救助:

  1.已经享受低保待遇2年以上,患有上述(一)、(二)、(三)、(四)类救助病种之一的城乡特困居民,可以凭相关证件及三级甲等医院诊断书等材料,向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医前救助。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出具同意救助的证明,并注明救助期限和最高救助额度。对于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的特困居民,可持上述证明到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应先行给予救治,在批准额度和期限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可凭相关资料和特困居民本人签字的证明,分别向特困居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助,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同级民政部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资金拨付给医疗机构;对于有能力先期垫付资金的居民,在获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自行垫付医疗费,并按期持收据向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在批准的期限和额度内给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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