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做好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的气象服务。气象主管机构要负责组建太阳辐射、风力强度监测网,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的普查和评估,为制定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为合理有效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提供实时气象监测与预报服务。开展风电场选址所使用的测风设备和资料要经气象主管部门检定和审核。
五、依法保障气象事业发展
(十五)加强地方气象法规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加快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地方法规建设,完善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气象法规体系。加强气象行政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好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依法管理和规范气象探测、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信息发布、升放气球等活动。严格禁止非法从事气象探测活动。加强气象法规、气象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十六)加强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气象、森工、农垦、水利、民航、林业等部门设立的气象台站和气象设施,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将各行业建设的气象设施逐步纳入全市气象网络的总体布局,实现资源共享,发挥整体效益。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报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气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行业气象业务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行业气象部门要加大气象事业的投入,促进行业气象的协调发展。
(十七)加快气象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参与省级气象科研机构的科研活动,构建我市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气象探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气候变化应对、人工影响天气、气象资源利用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气象科学研究的扶持力度,在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课题研究等方面给予稳定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十八)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相适应的计划财务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大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对气象部门的投入力度,为气象事业的发展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来源。各级政府对气象部门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防灾减灾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要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对当地政府出台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各种津贴补贴等职工福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尽力给予解决。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