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市处置人防工程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防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市人防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
(11)市处置电力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经委主任、黑河电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电力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黑河电业局。
(12)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13)市处置重大动植物疫情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农委主任、市畜牧兽医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重大植物病虫害和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农技推广总站和市畜牧兽医局。
(14)市处置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等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15)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市长助理或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6)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7)市处置劫、炸机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处置劫机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8)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外侨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市处置涉外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外侨办。
各专项指挥部除现有的常设机构外,其他非常设机构按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组建后,其日常工作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承担。
2.4 地方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 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预警、报警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3.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