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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市政字〔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业经2007年3月1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和《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某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事发地政府或区辖区内有关部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事发地政府辖区内有关部门,必要时由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专业应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区政府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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