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欺骗、胁迫旅游者参观、就餐、购物或进行其他消费;
(六)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包括证券、实物等);
(七)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接待一日游的景区(点)可进入性较好,区内游览(参观)路线布局合理、顺畅;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齐全且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有特色,符合GB/T10001.1-2000的规定。
第十五条 景区(点)导游员(讲解员)必须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20%。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第十六条 景区(点)要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第十七条 景区(点)要做到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9664规定的卫生标准。餐饮场所达到GBl6153规定的卫生标准;游泳场所达到GB9667规定的卫生标准。
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识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全部厕所具备水冲、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整洁,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
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 旅游者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配合旅行社、导游和驾驶员的服务工作,自觉遵守游览纪律。
旅游者认为旅行社在一日游中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市旅游局所属的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管辖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查处;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或者将投诉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