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制作、发布一日游广告及其他服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用模糊词语误导旅游者。
  第九条 旅行社可以派出工作人员在口岸、宾馆、酒店等场所设点组织客源。经营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和其他应当向旅游者告知的事项。旅行社设立经营点,应当与经营点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并报市旅游局备案。
  第十条 旅行社从事一日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览(含旅途)时间应当在7小时以上,旅游购物不得超过1次,合同以外付费景点不得超过2个;
  (二)推荐旅游者自愿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
  (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在市旅游局批准的旅游定点餐馆安排就餐。定点餐馆要严格执行旅游定点餐馆行业标准和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旅行社专用收费单据;
  (六)接受市旅游局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主要约定以下内容:
  (一)旅游行程,包括车辆、导游、游览景点(含合同以外付费景点)、餐饮、购物等;
  (二)旅游价格;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旅游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公布。
  第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将一日游合同以及招徕、接待旅游者的其他资料制成业务档案,以备市旅游局核查。一日游业务档案保存期为2年。
  第十三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导游员和机动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收客业务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徕旅游者;
  (二)为排挤其他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争;
  (三)未经游客同意改变游览路线、减少游览景点;
  (四)擅自提价或向旅游者加收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