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黑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日经黑河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黑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黑河市一日游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以提供交通工具和导游等服务的方式,组织来黑河的旅游者和本市市民在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活动。在黑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黑河市旅游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物价、公安、行政执法、交通、卫生、税务、质监、工商、港口与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会同旅游部门做好一日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行社从事一日游活动,应当将游览线路、价格及餐饮购物安排等报市旅游局。除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导游员、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或道路客运从业资格。导游员上岗时应佩带导游证。
第六条 用于一日游的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发的车辆营运证和旅游汽车专用标志,并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在用于一日游车辆的显著位置公示旅行社名称,车厢内悬挂或张贴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一日游须知、推荐线路和价格表、旅游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