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范围和重点
本次稽查的范围是“环保百日攻坚行动”摸底造册的所有企业。考虑到行业之间排污费征收比例失衡的现状,决定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煤炭的采、选、洗、储、运等相关环节的排污费征收;二是化工、冶金、电力、建材等行业和非煤矿山的采选;三是列入《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形。
五、追溯时限
本次稽查原则从《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后开始追溯,特殊情况可按照《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规定的时限为追溯时限。
六、经费保障
按照《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第
六条规定,本次稽查的经费可由各级政府纳入预算列支。
七、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稽查中不能按期足额补缴排污费的企业,市排污费稽查工作领导组将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手段和环境处罚措施予以处理;对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各种违规现象纠正不力的县市区,市排污费稽查工作领导组将按《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核定其辖区内排污者的排污费并进行征收,同时辅以暂停项目审批、暂停拔专项资金等措施。
八、总结与评比
稽查工作结束后,市排污费稽查工作领导组集中时间对该项工作进行总结,对稽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由市环保局转发各县市区。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