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强化征收管理,规范征收流程,建立激励机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做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完善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加大各级财政的资金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障费来源问题。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形成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实际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的日常监督制度,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严防基金流失,加大对骗领社会保险待遇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堵塞基金支付漏洞。
(4)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纳入社会化管理。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不断拓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4.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1)加快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建立劳动关系调整长效机制,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推动各类企业普遍与职工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2)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规范工资分配秩序。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等宏观指导制度,逐步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促使低收入职工工资得到合理增长。加强预防和解决托欠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抑制拖欠工资行为。
(3)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涉劳信访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定期排查、定期通报、限期办结、严格督办、个案指导、联合接访、及时表彰、定期分析的系统化涉劳信访工作处理体系。改革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注重预防和调解,突出仲裁优势和作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逐步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一步规范仲裁程序,不断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