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改变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养待遇的通知
([79]市劳险字第43号 1979年3月20日)
目前,有些单位提出,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实行退休办法以前已按退养办法处理的职工,要求改按国务院104号文件颁发的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实行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是退养的当时,符合一九五八年《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条件的,可以从一九七八年六月份改按国务院104号颁发的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实行退休。
(二)退养的当时,不符合一九五八年《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条件,而符合国务院104号文件颁发的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条件的,也可以从一九七八年六月份改按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实行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