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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造就业岗位和鼓励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壮大非公有制经济促进就业。随着全市所有制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国有和集体企业就业人员锐减,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员逐步增加,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增长点。要把发展民营企业作为增加就业的主渠道,重点发展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断增强其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要继续放宽政策,优化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放手放胆发展非公有经济,引导和扶持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吸引更多的劳动人口到非公有制领域就业。
  (四)大力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就业。要拓宽视野,把劳务输出作为解决就业的重要措施,组织跨地区和跨国合作,开拓国内外劳务市场,构筑劳务输出产业化发展格局。在开拓境外劳务市场上,要针对境外劳动力市场需求特点,依托我市建筑、采伐、农业种植等成熟技术,继续开展以对俄为重点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境外劳务输出,不断扩大输出规模。在加强国内区域间劳务协作上,注重发挥驻外机构的窗口作用和信息网络优势,加强与内地大中城市和劳动力需求旺盛地区的沟通联络,建立健全跨地区的劳务协作机制,促进城乡劳动力资源在更大范围进行合理配置,有效缓解我市就业压力。
  四、扶持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一)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及时对零就业家庭进行审核、认定,建立动态管理的就业失业台账,及时掌握动态变化,并对有就业愿望、符合就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加盖“零就业家庭成员”印章,作为企业吸纳安置、小额担保贷款、免费技能培训的有效证件,《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暂定为2008年年底,待新的就业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二)贷款支持政策。对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劳动者给予贷款支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黑河籍大专以上毕业生享受与上述人员同等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贷款数额为每人2-3万元。对符合享受小额贷款政策进行合伙经营的上述各类人员,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可按照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执行。
  (四)工资补贴政策。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后,除享受相应税费减免政策外,对其招用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黑河籍大专以上毕业生,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用工期满一年并经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后,按每招用1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工资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谎报招工数额和签定假用工合同的将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各县(市)区的补贴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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