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职工交通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77]财行字第415号、[77]市劳革资字第133号 1977年11月9日)
为减轻职工交通费负担,经市革委会批准,对职工交通费给以补助,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凡家居本市,工作地点也在本市的市属全民所有制职工,从居住地点到工作单位,在市区公共汽车、电车四站(不包括起坐站)和四站以上或四华里以上的,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交通费补助:
1.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上下班,购买市区月票的,以及按照合理的交通路线,经领导批准购买郊区月票的,均由本人负担一元五角,其余的差额由工作单位给以补助。
2.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每人每月交费五角;如只搭乘一段路程,本人仍需购买公共汽车、电车月票的,可不再收费。
3.骑私人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元。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由公家给买公共汽车、电车月票的,不再给予此项补助。
4.学徒工因工作单位没有住宿条件,必须回家住宿,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月票费全部报销;骑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元。
5.住家距工作单位较远,平时不能回家住宿,可以利用节假日乘坐长途汽车或火车回家的职工(不包括夫妻住在一起,回家探望父母的,)不论其实际回家次数的多少,一律按照合理的交通路线领导批准,每人每月固定补助两次往返的长途汽车或火车费。骑私人自行车回家的,也可按每月往返两次的汽车、火车费数额给予补助,但最多每月不超过二元,骑公车回家的,可按骑车的标准减半发给。但这类职工不得由于发给交通费补助,而在法定的节假日之外,增加休假时间。
6.临时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也可以按本办法享受交通补助。
7.带工资上大学的,节假日回家时,也可按每月往返两次给予补助,但每人每月补助费不得超过三元。
二、每月缺勤累计满十二个工作日以上的(包括十二个工作日)和骑公家自行车上下班的,不发交通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