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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三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等级:

┌─────────┬──────────────────────┬────────┐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金      │
├─────────┼──────────────────────┼────────┤
│一等奖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        │15000元     │
├─────────┼──────────────────────┼────────┤
│二等奖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        │10000元     │
├─────────┼──────────────────────┼────────┤
│三等奖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        │5000元     │
└─────────┴──────────────────────┴────────┘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证书和奖金发给对该项目做贡献的主要人员。
  第五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 三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划拨到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由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发放。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成立三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为市评委会)和评审专家小组。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并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工作。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三亚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具体安排。
  申报请奖的项目,必报送以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报告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视同鉴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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