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7〕1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和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使用特定海域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滨海一线酒店、旅游区(景点)用海,向海一侧的距离一般不得少于400米。
第四条 滨海一线酒店、特别旅游区(景点)使用对应海域从事配套性服务活动的,可以采取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除下列情形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一)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
(二)国防建设项目;
(三)传统赶海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海范围和项目内容使用海域,超出批准用海范围的,按非法占用海域论处;超出批准的项目内容的,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论处。
第六条 本市鼓励15米等深线以外的深海养殖,控制15米等深线以内的浅海养殖;鼓励不破坏环境的生态养殖。从事15米等深线以外的深海养殖和生态养殖的,按省规定的最高额度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