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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8〕2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元月九日

  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鄂州发〔2007〕5号)精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物质装备水平,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鼓励开发、激励先进,特制定本标准。
  一、基地建设
  (一)林果基地
  1、新开发连片果林(胡柚、雪枣、黄金梨、柑桔、油茶、茶叶、中药材)面积100亩以上的种植基地,每亩补助100元。
  2、由单个农户新开发果林、花卉苗木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3、新开发连片花卉苗木面积500亩以上的培植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新建林果基地一般春季开发种植,秋季验收后奖励兑现。基地连线成片总面积,可在市内跨行政区划计算。农户开发面积与基地连片总面积不重复计算。
  (二)蔬菜基地
  1、新开发建设连片蔬菜基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基地,每亩补助200-300元。种植半年后验收兑现奖励。
  2、由单个农户新开发连片蔬菜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单一蔬菜、瓜果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基地,每亩补助50元。
  4、新开发连片蔬菜基地,以大棚模式种植,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按每建设2亩奖励1亩的比例免费提供水泥骨架标准大棚。建成验收后兑现奖励。连片种植总面积,可在市内跨行政区划计算。农户种植面积和基地种植面积不重复计算补助。
  (三)水产基地
  1、新开发连片水产基地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2、新开发连片水产基地1000亩以上且按要求新建的标准渔舍,经验收合格后,每栋渔舍补助1000元。当年新建水产基地,秋季验收后兑现奖励。
  (四)达标升级
  1、对首次被纳入省级农业板块基地建设的基地,给予基地所在区(乡镇)奖励3万元。
  2、对首次获得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或国家级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基地所在区(乡镇)奖励2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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