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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由京劳资发字〔1991〕369号文件代替)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7年2月20日 [87]市劳资字第49号、京人工[1987]第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3】132号文件颁发《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劳动工资暂行处理办法》和北京市劳动局【84】市劳资字第136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劳动工资暂行处理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下发后,各单位在执行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实行学徒制人员学徒期间的生活补贴费
  凡按京政发【1983】132号文件第二条(二)项二款规定,安排到实行学徒制工种岗位的,其中: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不满一年的,学徒期间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按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学徒第一年发给学徒第二年的生活补贴费,学徒第二、三年发给学待第三年的生活补贴费;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满二年不满三年的,学徒期间均执行学徒第三年的生活补贴费。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转正定级。
  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时间满三年以上的,不实行学徒期间生活补贴标准,实行初期工资待遇。
  二、实行考察期、熟练期及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满三年以上分配到实行学徒制岗位人员的初期工资待遇。
  农转工人员分配到技术对口工种岗位的,实行三至六个月考察期;分配到普通工、熟练工等工种岗位的,实行熟练期,熟练期限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满三年以上,分配到实行学徒制工种岗位的,执行初期工资的期限为一年。
  上述人员的初期工资标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为52元,在企业单位的为二级正。
  三、农转工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
  农转工人员按上述规定期满后,应根据转工前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时间(从十六周岁算起),包括参加乡镇企业劳动时间,结合本人转工后工作表现,按以下标准评定其工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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