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全市农村低保补差资金发放档次根据重点低保对象分类情况确定,对特殊重点低保对象,可以适当提高补差标准,逐步实施分类施保。
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第十二条 应计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加工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及转租承包地获得的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六)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等;
(七)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八)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九)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生活费;
(十)市、县两级政府规定的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三条 不应计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定补费、优待金、保健金、护理费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助学金等;
(四)因公(工)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它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项目。
第十四条 保障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
以低保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前12个月纯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土地经营收入根据全市土地质量,平均产量等方面的差异确定,原则上水稻每亩纯收入300-400元;玉米每亩纯收入80-120元;大豆每亩纯收入100-150元;杂粮每亩纯收入100-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