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病大病特困户;
(四)重残特困户;
(五)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户;
(六)因灾或意外事故致贫的特困户;
(七)农村归侨、侨眷中符合条件的特困户。
第六条 不能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对象:
(一)虽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家中拥有机动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
(三)参与赌博、吸毒、嫖娼、卖淫、酗酒和因违法婚姻、违法收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持有高值收藏品或股票、投资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
(五)家中购置贵重饰品或经常享受非生活必须的高档商品、消费品的;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无特殊情况3至5年内购买、新盖砖瓦结构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家中安装电话或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
(九)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经常出入餐饮和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一)虚报、瞒报家庭收入的;
(十二)以离婚或改变抚(扶)养关系等方式,放弃应得的合法收入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所承包的土地人为抛荒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半年以上的;
(十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六)采取规避法律政策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十七)其它法律规定或县(区)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由市政府根据全市各地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济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困难程度确定比例,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作以适当调整。
第八条 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是720元/人·年。保障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全市在农村低保对象补差资金发放形式上,实行分类划档,就近靠档的办法,具体暂定为二类:一类为全额补差;另一类月人均补差为低保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