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突出再生育管理为治理重点。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并且妊娠十四周以后人工终止妊娠的,再生育按违法生育处理,但因医学需要或者丧偶、离婚、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对符合条件再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随访服务登记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孕期保健、咨询等经常性服务工作。
(十三)实行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转诊制度。
对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符合转诊条件的孕妇,应将其转诊到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公布经过批准可以开展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
七台河市经过批准可以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七煤公司总医院、勃利县人民医院。以上四家医院在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时,由3名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组方可进行。
(十五)建立公民举报“两非”行为有奖制度。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处理机关给予不低于二千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者予以保密。
四、加重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六)未经批准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行政处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违反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