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格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相关信息。配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做好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依法惩处“两非”等违法行为;会同妇联等部门切实维护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合法权益。
市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B超管理和使用、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等技术规范和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将人口出生情况、终止妊娠登记情况及时通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执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依法追究违法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两非”,打击溺弃女婴、非法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为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数据资料。
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做好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发展的公益宣传。对违反规定制作、出版、销售有关胎儿性别选择的图书、宣传品、电子信息和其他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男女平等和关爱女孩的社会风尚。
二、加强对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方面的管理
(六)严格对超生诊断仪等设备购买和使用的管理。
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诊断专业。未设医学超声诊断专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超声诊断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乡(镇)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担任。
(七)建立购买B超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登记备案制度。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购买B超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后的一个月内,县以下医疗保健机构应到县卫生局备案,市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到市卫生局备案。备案方式为:填写“购买B超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备案表”(简称“备案表”);同时要与县或市卫生局签订“避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简称:“责任书”)。“备案表”和“责任书”均一式三份,由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母婴保健监督科)和本单位分别存档。对违反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