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由京劳资发字〔1991〕370号文件代替)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中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肄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8日 [86]市劳资字第488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
现对分配、录用到企业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肄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待遇和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标准,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
大学本科结业生为45元;大学生专科结业生为40元。
修业满三年以上的大学本科肄业生为45元;修业满两年以上的大学本科肄业生和修业满一年半以上的大学专科肄业生为40元。
二、定级工资标准
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大学本科结业生定为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十四级;
大学专科结业生定为十四级付;
修业满三年以上的大学本科肄业生定为十四级;
修业满两年以上的大学本科肄业生和修业满一年半以上的大学专科演肄业生定为十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