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到2010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控制在24370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4100吨;二氧化硫控制在37050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761吨;烟尘控制在27600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2401吨;氨氮和工业粉尘控制在2005年水平,分别是3760吨和8000吨。
1、落实松花江污染防治规划。按照《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批复要求,重点抓好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5万吨)4万吨再生水利用工程;宝泰隆、隆鹏、亿达信、美华、凯博达焦化酚氰废水治理工程;七煤集团矿井水净化回用及洗煤水闭路循环;七煤集团煤气总公司酚氰废水治理;饮用水源污染治理等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确保2008年12月31日前全部开工。全市所有焦化企业在2010年底前要全部实现废水零排放。
2、治理工业污染源。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供水、电业部门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
3、落实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推进七煤集团煤气总公司煤气脱硫和大唐公司七台河电厂脱硫改造。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所有火电厂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电力、化工等行业和各种锅炉、窑炉的污染治理,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大力发展城镇集中供热,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并网面积,取代分散供热小锅炉,逐步限制原煤散烧,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加强城镇大气污染综合整治。
4、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市环保部门要协助省环保局完成辖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做好市控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实行持证排污,对无证或超总量指标排污的依法严肃查处。
5、按照国家要求,我市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实现连续24小时自动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全面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6、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满足该地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不得突破区域已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坚持以新带老原则,保证原有污染物全面达到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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