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农机合作。自2007年起,要依托农场现代化农机装备,探索组建“场县共建”农机作业合作形式,鼓励大面积、连片作业地块应用农场大型农业机械作业,提高农业机械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生产水平。农场系统农机户持证到市县开展跨区作业的车辆和农业机械,地方交通、交警、农机等相关部门应提供服务,免收属市、县辖区内收取的相关费用。
(四)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按照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品种名单和生长期特点,向广大农民宣传农垦系统的优良品种,增设垦区种子销售网点,扩大垦区种子优良品种覆盖率。按照国家测土配方施肥意见,地方可依托农场检测能力,组织区域内农民测土施肥,应用农场配方方案。
(五)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发挥场县双方龙头企业带动作用,鼓励市县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工农垦系统原粮,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项目开发与合作。在争取项目和政策上,只要对场县双方有利,就要加强合作,努力争取,达到双赢。
(七)加强市场管理。场县联手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的经济行为,杜绝假冒伪劣农资流入本地市场,避免发生坑农、害农、伤农事件,切实保护职工、农民及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促进农村社会资源共享。加强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农场职业教育机构可为周边地方村镇农民、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农场组织的冬季科技培训,可为农村培训技术骨干;农场和地方组织的各类农业技术培训班,可互相吸收周边农民和职工参加,双方在农民教育领域可开展深层次交流。
(九)加强医疗共建合作,建立医疗协作关系,建立统一医疗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电视和广播节目交流与合作,以节约资源、互惠互利为目的,在广播电视信号源、路由等资源方面为对方提供方便,利用场县现有广播电视资源,实现偏远连队和村屯广播电视信号全覆盖。不定期召开新闻编采、广播电视技术和管理经验交流会,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十)加强干部交流,实现人才资源共建共享。定期组织场县农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定期选派一定数量的农业技术人员相互到对方挂职,加大信息和成功经验的交流。
(十一)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合作。加强场县接壤堤防联防、排水工程衔接和灌溉用水调配,确保防洪安全和排水畅通,最大限度地满足场县灌溉用水需求。积极搞好场县公路连接建设,发挥垦区专用公路社会化服务功能,形成场县畅通的公路交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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