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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并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且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办理续租手续。

第七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

  第二十三条 实行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已领取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区廉租办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区廉租办应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房产局廉租办。发现情况有变化的,由市廉租办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实物配租的,其家庭收入状况已不在当年公布应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界定点的,由市廉租办决定其退出。退出实物配租可以自愿选择三种退出方式,一是腾退廉租住房;二是符合租赁住房补贴界定标准的,可纳入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或以成本价购买所租房屋;三是不符合租赁住房补贴界定点标准的,可以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所租房屋。
  (二)对租赁住房补贴的,其家庭收入状况已不在当年公布应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界定点的,经区廉租办审核后,报市廉租办批准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廉租办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廉租住房的;
  (二)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调换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八)未经批准对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动设施和设备的。
  违反上述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查实,将终身取消此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廉租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一个月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按照当前的市场租金收取房屋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市廉租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建购廉租住房政策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购廉租住房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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