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廉租住房解决方式
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租赁住房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解决方式。
(一)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房源和管理使用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从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资金;
(二)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10%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
(一)政府和单位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四)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由财政部门设立廉租住房财政专户资金,市廉租办每年年初需提报当年廉租住房购建、维修项目计划及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安排的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市廉租办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用账户后,由市廉租办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廉租住房的补贴和配租标准
第十一条 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标准,原则上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