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
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关于《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镇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租赁和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区(镇)廉租住房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本市城区具有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物价局、规划局、监察局、统计局、公安局、金融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成立市、区两级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购、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等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