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适当调整工作职能,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针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社区健康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群保健工作。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认真执行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居民首诊制的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随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能力的提高和设施条件的改善,大中型医院要逐步减少一般常见病的门诊服务,集中精力诊治疑难重症,开展临床科研,培养医学人才。
(四) 强化培训学习,提升社区卫生队伍素质
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护士的培训,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制定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鼓励资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开展岗位规范化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五)把握原则标准,完善社区卫生运行机制
1、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要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编制管理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所需人员,不得超编进入。编制配备标准按黑编办[2006]78号文件执行。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人员采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等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要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
3、市、区政府是社区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的主体。两级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数额;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社区卫生工作目标考评机制和公共卫生补助经费管理机制,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市区两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划拨,建立专项经费账户, 并对补足经费发放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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