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发行对改制企业占用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清收。
(五)工商部门按相关法律要求,依法对进行改制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给予登记。
(六)按照原购销企业资产相应规模,通过资产重组分别组建3户新的国有独资公司。新公司要严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规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由市粮食局组织产生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形成责权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企业法人运行机制,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对企业员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聘,竞争上岗,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独资粮库有限公司必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继续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当需要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获取补贴。
(七)通过资产重组,由桃南粮库有限公司、七台河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和宏伟粮库有限公司3户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组建集购、储、加、销、运为一体的粮油集团公司。市粮食局负责粮油集团公司的组建和监管责任,指导其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部门分工和工作时限
(一)粮食部门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实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制改革,并对改制后的企业进行管理。在9月30日之前完成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工作。年底前完成粮油集团公司组建工作。
(二)市农业发展银行将经过审计认定后的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挂账全部从原企业剥离,划转到新设立的粮食购销公司,由市粮食局集中统一管理。市农业发展银行对改制企业占用的不良贷款按相关要求进行清收。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中介机构对拟改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按法院执行要求进行资产变现处理。待原企业政策性挂账剥离和占用农发行不良贷款处置后,将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账务一并划转入新组建的国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在10月末前完成,指导改制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新公司全员聘用原企业职工,并做好新老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接续工作。
(五)税务部门要依据《关于对粮食购销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4〕118号),对国有粮食改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用地按照地方税收减免政策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